- 提存事件係由國家機關以公權力參與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程序,其性質為非訟事件,有清償提存及擔保提存兩類。債務人於有法定原因時,將其應給付債權人之標的物,存置於法院提存所,使其發生清償效力者,稱之清償提存。另於民事訴訟法或非訟事件程序,依照法院之裁判,提供一定財產存置於法院提存所為擔保,允許提存人得聲請執行法院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稱之擔保提存。謹將其提存之原因,分述如下:
- 清償提存事件:
- 擔保提存事件:
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
(一)匯入銀行: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二)帳號「027040000105」
(三)戶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四))匯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匯款人請填寫提存人名稱或於備註欄註明提存人名稱,並請收件銀行務必登打)
(五)連絡電話。
(六)於「備註欄」加註提存款字樣加註(「提存款」字樣。
為避免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須與提存書所示提存存之金額相符,並請通知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俾及時入帳。
後續提存流程:
(一)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應於本院上班日上午8:30至16:30,攜帶【匯款收據正本】(若提供影本需切結)及【提存書】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收費櫃檯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 一式六聯。
(二)由「臺銀櫃檯」人員蓋妥收款章,將第一聯(即正式收據聯)及第二聯交提存人後,提存人再將第二聯連同提存書送至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乙、開票:
本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若欲當日拿到正式收據辦理提存,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一)發票人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二)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票。
(三)其他金融同業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四)受款人請填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丙、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