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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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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取回(領取)提存物,可否聲請領取現金或匯款?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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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1年7月1日起,提存款係新台幣10萬之以下現金者,領款人本人(代理人除外)得於每日下午4時前,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第8號或第10號台灣銀行派駐本院櫃檯領取現金。
     
  • 提存款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領款人本人可逕向本院代庫銀行台灣銀行板橋分行聲請提領現金(代理人除外,且不含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所保管之新北市政府補償費),逾10萬元者,代庫銀行係發給以聲請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惟聲請人亦得請求代庫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聲請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
     
  • 聲請人於向本院出納櫃檯簽領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後,亦得直接在本院為民服務中心第8號或第10號櫃檯(台灣銀行收款處),向台灣銀行派駐本院櫃檯人員申請翌日匯款轉存於聲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由聲請人自行填寫匯款申請書及利息扣繳憑單之當事人資料欄,繳交附回郵掛號信封1個,並於代存單背面簽名、蓋章後,交由台銀派駐本院櫃檯人員送回台灣銀行板橋分行,翌日再由銀行承辦人員計算利息,連同提存款並扣除作業手續費(匯款金額新台幣200萬元以下者,扣匯費30元,其餘依銀行之匯費表計算匯費)後,匯入聲請人本人帳戶,另將利息扣繳憑單寄送聲請人;如有帳戶或戶口不符情形導致退匯時,請聲請人自行與銀行承辦人員聯繫解決。(註:新北市政府101年度前之補償費係由土地銀行板橋分行保管,故無法直接在台銀派駐本院櫃檯窗口申請領取現金或轉帳作業)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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