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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新北市各行政區聲請法人或夫妻財產契約登記事件之管轄法院為何?_1353
請詳參新北市各行政區聲請法院登記事件管轄一覽表
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上開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02:尚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可否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_1353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及地點」並附具戶籍謄本,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者,不得聲請登記。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03:沒有財產之夫妻可否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_1353
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必要,亦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6條第2 項,所引應附具非訟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文件之規定不合(應附具財產目 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故,沒有財產之夫妻,不得聲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04:夫妻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之主要差別?_1353
現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死亡或改定其他財產制)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應平均分配。此即一般俗稱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若夫妻雙方採分別財產制契約,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即夫妻之財產彼此分開獨立,互不影響,之間即無上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主張。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05: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為何?是否具有溯及生效?_1353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且無溯及效力。亦即聲請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前,於夫妻關係存續中所積欠之婚後債務,不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而受影響。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06: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出具之印鑑證明書,是否需以3個月內申請者為限?_1353
聲請人所提出之印鑑證明書,只要戶籍未遷移、未申請變更印鑑,不論是否超過3個月,均可使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07:是否需將夫或妻名下之所有財產(動產、不動產、投資)皆列入登記?_1353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效力,是自登記時起及於後續之所有財產,不以登記時提出之財產項目為限。因此,若民眾僅提出一份銀行帳戶資料,亦不影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唯一之差別,在於夫妻雙方日後因夫妻財產制契約發生爭議時,因當初已將名下財產全部列入登記,在舉證責任上較容易區分該筆爭議財產,是否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效力所及。此外,若聲請人將名下所有財產皆列入登 記時,於後續公告程序中,依法即必須將所有財產公告周知,此涉及聲請人個人財產資訊揭露之選擇,聲請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將所有財產列入登記。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08:辦理夫妻財產登記,一定要夫妻兩人親自出面辦理嗎?_1353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以夫妻親自到院辦理為宜。如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間不得相互委任或委任同一人代理。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09:辦理夫妻財產登記的聲請費多少錢?_1353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廢止等其他登記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200元。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10:「住所變更」而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原已辦理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否陳報遷移?_1353
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7條第5 項規定,住所變更而新住所仍在原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毋須陳報遷移。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11:若夫及妻變更戶籍地址,卻未向原登記法院陳報遷徙,是否影響已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_1353
依現行法令規定,夫妻雙方變更戶籍地址,致夫妻雙方之戶籍地,皆非由原登記法院管轄時,即應向原法院辦理陳報遷徙;但未辦理時並不影響已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僅於日後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相關資料時,須返回原登記法院聲請而已。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12: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規定「董事會得決議處分財團法人之財產」是否合法?_1353
按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公益為目的,並以捐助財產為組織基礎。因此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僅於目的範圍內,就受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並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而不許其任意處分受捐助之財產,以免影響該法人成立之基礎。故如捐助章程訂定,董事會得決議處分財團法人之財產而未加任何限制,自屬不合法。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13:財團法人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書」為何須附具用途之證明文件?_1353
法人聲請登記時所使用之印鑑,依非訟事件法第87條規定,登記處認有必要時,得記載其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書用途,故聲請時,即應附 具相關用途之證明文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14:法人聲請辦理設立登記,取得「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後,是否須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之證明文件?_1353
非訟事件法第86條規定,法人應依登記處函所示之期間內,繳驗已取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之證明文件,逾期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15:法人登記時須提出一式2份之印鑑清冊,用意為何?可否以影本替代?_1353
1份印鑑清冊將留存於該登記事件卷內,送檔案室永久保存;另1份則剪貼於法人登記簿上,供隨時調閱查核。為明確彰顯登記資料,減少日後爭議,請勿以影本替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16:法人聲請辦理登記的聲請費多少錢?_1353
法人設立登記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法人變更、解散等其他登記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印鑑證明書、補發法人登記聲請書每份新臺幣 200元。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1-25更新 ]
Q17:若法人登記證書遺失,辦理變更登記時無法繳還原本,該如何處理?_1353
請提供董(理)監事會會議紀錄證明或由董(理)事長及董(理)監事2人以上共同出具切結書,以代替法人登記證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2-04更新 ]
Q18:辦理法人登記時,是否必須本人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親自赴法院登記處?_1353
建議聲請人親自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至登記處現場辦理,以便當場檢驗所需相關文件是否齊備,並利當場補正或說明。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9-12-0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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