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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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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出具之印鑑證明書,是否需以3個月內申請者為限?_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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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所提出之印鑑證明書,只要戶籍未遷移、未申請變更印鑑,不論是否超過3個月,均可使用。
  • 發布日期:105-11-17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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