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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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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夫妻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之主要差別?_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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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死亡或改定其他財產制)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應平均分配。此即一般俗稱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若夫妻雙方採分別財產制契約,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即夫妻之財產彼此分開獨立,互不影響,之間即無上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主張。

 

  • 發布日期:105-11-17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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