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Q07:是否需將夫或妻名下之所有財產(動產、不動產、投資)皆列入登記?_1353

字型大小: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效力,是自登記時起及於後續之所有財產,不以登記時提出之財產項目為限。因此,若民眾僅提出一份銀行帳戶資料,亦不影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唯一之差別,在於夫妻雙方日後因夫妻財產制契約發生爭議時,因當初已將名下財產全部列入登記,在舉證責任上較容易區分該筆爭議財產,是否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效力所及。此外,若聲請人將名下所有財產皆列入登  記時,於後續公告程序中,依法即必須將所有財產公告周知,此涉及聲請人個人財產資訊揭露之選擇,聲請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將所有財產列入登記。
  • 發布日期:105-11-17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