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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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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為何?是否具有溯及生效?_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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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且無溯及效力。亦即聲請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前,於夫妻關係存續中所積欠之婚後債務,不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而受影響。

 

  • 發布日期:105-11-17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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