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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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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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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請注意113.1.1修正生效)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 未同意處分之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成一件。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得由其中任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準備文件:
    • 1.提存書2(建議使用本院書狀範例1252.3
    • 2.提存通知書2份(受取權人每增1人需加1份)。(司法院業於109.11.9修訂建議使用本院書狀範例1252.4
    • 3.最新的土地、建物謄本或影本(可不附具)。
    • 4.通知優先承買及受領價金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或新聞紙1份(如受取權人戶籍已遷出國外者登海外版),以上文件可不附具。
    • 5.受取權人戶籍謄本或影本(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如無法提出,受取權人之地址欄內住址需為本院轄區地址。
    • 6.他共有人死亡而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時,應於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之受取權人欄位,表明「○○○之全體繼承人」為意旨。
    • 7.全體提存人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如無法提出,應確實填載於提存書之提存人及代理人相關欄位。
    • 8.委任狀或國外之授權書。
    • 9.提存款(現金、匯款或開立視同現金之票據,詳後附註事項)(如有扣除提存費、土地增值稅等費用,應另附具價金提存計算書)。
    • 10.提存費(提存金額1萬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徵收500元;逾10萬元者,徵收1000元)。
  • 其他提醒事項  
    • 1.提存人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即同意出賣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同意出賣人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潛在)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不應以買受人為提存人。
    • 2.涉及同時處分二筆以上土地時,提存人需均係每一筆土地之共有人,否則不應合辦成1件。(有規避提存費之虞)
    • 3.受取權人地址需屬本院轄區,其姓名、身分證字號應正確填載。
    • 4.受取權人若為未成年人,應以其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加註法定代理人並檢附記事欄不省略可看出監護人為何人戶籍謄本或法院選任監護人之裁定;若為法人團體,則應加註法定代理人或管理人姓名、地址。
    • 5.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債權人時:
      a.以他共有人之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即土地、建物謄本上所有權人姓名仍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應以○○○之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以全體債權人為提存物之受取權人)
      b.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人,原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但提存人亦為公同共有人,依法就所得價金為其他公同共有人辦理提存時,應按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潛在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分別辦理提存(公同共有關係已消滅)。
    • 6.提存原因事實欄應載明係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物,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均已過半數或(潛在)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及受取權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理意旨,不動產標示及權利範圍應正確書寫(含處分之範圍及受取權人之權利範圍)。
    • 7.提存金額應以大寫正確書寫(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時,請勿於附表個別計算各個受取權人潛在應有部分應得之價金,以免誤會得個別領取)。
    • 8.以下情形應附加受領提存物要件:
      a.他共有人已死亡者,以其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即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謄本上所有權人之姓名仍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者),提存人應於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之「應為對待給付條件或受領提存物所附要件欄位」, 記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被繼承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或逾徵收期間證明書,始得領取』(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項第4款),並記明被繼承人之姓名。
      b.若他共有人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有欠繳遺產稅之記載者,提存人亦應加註上開受領要件,並記明所欠繳遺產稅之被繼承人姓名。 
      c.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受領要件欄位應加註:『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需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執行要點第9點第1項第6款第3目)
      d.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應記明「本件提存物業經○○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案件查封,提存物受取權人應提出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撤銷查封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 9.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之「證明文件」欄位請完整填載。
    • 10.存證信函除應合法通知不同意出售人15日內優先承買外,尚須提到幾日內(或幾月幾日前)向寄件人或其代理人領取價金之意旨。 
  • 附註(繳納提存款方式):
    甲、匯款:
    • 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
      (一)匯入銀行: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二)帳號「027040000105」
      (三)戶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四))匯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連絡電話。
      (六)於「備註欄」加註「提存款」字樣

    • 為避免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須與提存書所示提存存之金額相符,並請通知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俾及時入帳。

    • 後續提存流程:
      (一)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應於本院上班日上午8:30至16:30,攜帶【匯款收據正本】(若提供影本需切結)及【提存書】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收費櫃檯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 一式六聯。
      (二)由「臺銀櫃檯」人員蓋妥收款章,將第一聯(即正式收據聯)及第二聯交提存人後,提存人再將第二聯連同提存書送至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 乙、開票:

    • 本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若欲當日拿到正式收據辦理提存,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一)發票人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二)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票。
      (三)其他金融同業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四)受款人請填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 丙、現金。

 

檔案下載

  • 1250.5 委任狀doc
  • 1252.4 一般清償提存通知書doc
  • 1252.3 一般清償提存書doc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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