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07: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流程及說明?_1253
★繳納提存款流程圖★
- 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時,請先電洽本院提存所【電話:2261-6720分機1021~1023】確認是否屬本院管轄案件,以避免錯誤。
- 有關匯款作業程序,請匯款人親洽或電詢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派駐法院服務櫃檯(以下簡稱「臺銀櫃檯」,電話:2261-6720分機7627、7628),並請匯款人留存姓名及電話等資料。
- 為避免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須與擔保提存之裁判書主文或清償提存提存書所示提存物之金額相符。
- 匯款時,請逕匯入以下帳戶,並請匯款人通知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俾及時入帳。
(一)匯入銀行: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二)帳號「027040000105」
(三)戶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以下簡稱「匯款專戶」。
- 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下列資料(格式1)
(一)匯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匯款人請填寫提存人名稱或於備註欄註明提存人名稱,並請收件銀行務必登打)
(二)連絡電話。
(三)於「備註欄」加註提存款字樣
- 後續提存流程:
- (一)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應於本院上班日上午8:30至16:30,攜帶【匯款收據正本】(若提供影本需切結)及【提存書】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收費櫃檯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 一式六聯。
- (二)由「臺銀櫃檯」人員蓋妥收款章,將第一聯(即正式收據聯)及第二聯交提存人後,提存人再將第二聯連同提存書送至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 款項匯入「匯款專戶」於尚未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前,匯款人若不欲提存或其他原因,而欲退還匯款時,請填具「退還匯款申請書」(格式2),逕洽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1號,電話:(02)29680172,分機108)辦理退款,該行將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返還之。
- (一)匯款人親自辦理:應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二)代理人辦理: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委託書、匯款人印章、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三)郵寄辦理: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1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法院經辦收。
- (四)退款方式:款項以開立臺灣銀行支票退還者,支票抬頭人限為「匯款人」;以「匯款」方式存入「匯款人」之指定帳戶者,請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款項匯入「匯款專戶」並經本院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者,若因故無法辦理提存,請填具「退還匯款聲請書」(格式3),向本院提存所聲請退還。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