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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辦理取回提存物需檢附哪些文件?_1253
- 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請於本院提存書狀範例下載,擔保編號1251.3、清償編號1252.18)
蓋用提存時同一印章。
- 繳回原提存書(如遺失或無法提出,須聲請公告於法院公告處或法院網站(書狀範例-擔保1251.4、清償-1252.20);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
- 取回證明文件:
- 擔保提存者
-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正本或影本。
-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執行法院所核發未聲請執行證明或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證明正本。
-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債權人未聲請執行證明或債權人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證明正本。
-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1.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
(1)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2)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影本。
(3)起訴狀影本。
*(2)、(3) 如已遺失,可由提存所調卷審核。
2.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者:
(1)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但支付命令以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者為限)
(2)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影本。
(3)聲請狀影本。
*(2)、(3) 如已遺失,可由提存所調卷審核。 -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
1.成立之和解、調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之正本或影本。
2.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影本。
3.起訴狀或聲請狀影本。
*第 2、3項文件如已遺失,可由提存所調卷審核。 -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本案訴訟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正本或影本。
-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提存所主任或辦理調解、提存事件業務之司法事務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全份筆
錄影本(須經承辦書記官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或由提存所調卷核對)。 - 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 依民事庭裁定變換擔保物已辦妥提存者-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新辦提存書及繳款收據影本。
- 清償提存者
- 提存出於錯誤-相當確實之證明文件。
- 提存之原因已消滅-相當確實之證明文件。
- 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1.受取權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同意書簽名蓋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該法人
等登記證明、印鑑證明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及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同意書蓋用印鑑大、小
章。
2.提存人亦可偕同受取權人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至提存所製作同意返還之筆錄;受取權人如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則偕同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攜帶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抄錄本或登記證明、印鑑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
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 - 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
1.提存所命取回之通知書正本
2.提存人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提存之原因消滅或受取權人同意返還者,不在此限。 - 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將質物或留置物之代充物提存,其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或留置權人聲請取回者-提出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取回之同意書及身分雙證件正本;或法院准許就提存物實行質權或留置權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 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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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回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原印章。
印章與提存書之用印不符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如未能提出原提存書正本),並應提出取回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得以印鑑證明正本取代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取回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免附第二身分證件。 -
公司:最新版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及公司原大、小章或印鑑章。
印章與提存書之用印不符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如未能提出原提存書正本),收抄錄本正本。 - 團體:主管機關發給之登記證明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原團體大、小章或印鑑章。
印章與提存書之用印不符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如未能提出原提存書正本),收印鑑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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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代理人者:
- 委任書須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書狀範例1250.5)
- 委任書應加蓋取回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如未能提出原提存書正本),應附具取回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得以印鑑證明正本取代第二身分證明文件)。但取回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取回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免提本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最新版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及公司原大、小章或印鑑章。
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如未能提出原提存書正本),收抄錄本正本。 - 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 取回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取回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取回人在監所者,委任書狀應經監所戒護單位核驗。
- 提存人死亡而由其法定繼承人聲請取回者,請提出下列文件:
- (1)提存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
- (2)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
證明文件正、影本、印章。 - (3)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取回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 (4)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異後,除有留存正本必要外,正本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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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