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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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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委任他人代理提存、領取或取回提存物,是否要另附委任狀?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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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任他人代辦提存或領取、取回提存物時,除應於聲請書之代理人欄位完整填載外,均應另附委任狀
     
  • 委任代理人領取或取回提存物之委任狀並應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 辦理提存時,應附委任人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本;辦理領取時,則需另提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辦理取回時,委任人印章如與提存書不同,或無法提出原提存書正本時,亦同(得以印鑑證明正本取代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0,000元以下者,如代理人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等親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委任人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聲請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如聲請人在國內無金融機構帳戶可供匯入提存款,須由代理人至銀行辦理「委任取款」作業時,授權書內容應記載如下:(一)領取(取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並有民事訴訟法特別代理權限。(二)授權代理人代為刻製授權人印章,並於上述所領取之提存物(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掣發之本行支票)背面,蓋用授權人印章為委任取款背書。
     
  • 聲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聲請人在監所者,委任書狀應經監所戒護單位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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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0.5 委任狀doc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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