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提存Q&A

字型大小:
  • 請提存人採用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有關匯款帳戶及應行注意事項,請詳閱Q07

    。請提存人以郵政匯票或現金袋方式繳納提存費。

    。再將匯款申請書及郵政匯票或現金袋,連同提存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郵寄本院提存所

    (請務必留下聯絡電話及收件地址)。

    。經提存所初審無誤後,由提存所代提存人向本院代庫銀行換發正式收據及繳納提存費,分案准予提存後,再將提存書及提存人收執聯單,一併寄送提存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一、受擔保利益人依提存法第18條第8款規定,在提存所主任面前,製作同意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筆錄時,所提身分證
           明文件,須足供提存所得以確認與卷內受擔保利益人為同一人,如有不符,應請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製作筆
           錄。

    二、受擔保利益人為個人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如身分證所載地址與卷內裁判書所載地址不符時,
           應提出載有遷徒情形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憑核。

    三、受擔保利益人為公司、法人或團體,並由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親自到所製作筆錄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
           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正本、登記證明、印鑑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四、委任代理人代為製作同意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筆錄時,代理人須具備特別代理權限,委任狀委任事由並須載明係「
           製作同意提存人(相對人)取回提存物筆錄」。並附具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受擔保利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

           1、受擔保利益人為個人時,應提出本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得以印鑑證明取代)正、影本。

           2、受擔保利益人為公司、法人或團體時,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登記證明、印鑑證
                 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得切結),收抄
                 錄本正本或印鑑證明正本附卷。

    五、雙方提存人到提存所互做同意筆錄時,應請雙方提存人(受擔保利益人)及代理人均須影印二份身分證明文件,
           俾供分別附入各該提存卷;委任代理人者,應附二份委任狀,委任事由應分別載明為「取回提存物事件」及「
           製作同意提存人(相對人)取回提存物筆錄」。

    六、請先查明提存案號,並電洽本院提存所櫃檯書記官(02-22616714分機1022或1023),與提存所主任約定時間
           後,再行到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一、領取、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在國外,授權書內容應記載如下:

           授權代理人OOO領取(取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並有民事訴訟法特別代理權限。

    二、國外授權書範例請詳參本院書狀範例—提存類書狀—提存通用類編號:1250.7、1250.8。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一、領取、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在國外,且在國內無金融機構帳戶可供匯入提存款,須由代理人至銀行辦理「委任取
           款」時,授權書內容應記載如下:

           授權代理人OOO辦理下列事項:

           (一)領取(取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並有民事訴訟法特別代理權限。
           (二)授權代理人代為刻製授權人印章,並於上述所領取之提存物(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掣發之本行支票)背面,蓋
                      用授權人印章為委任取款背書。

    二、國外授權者範例請詳參本院書狀範例—提存類書狀—提存通用類編號:1250.7、1250.8。

    三、授權書須製作二份,分送法院提存所及銀行收執。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3-02-22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