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在國外,授權書內容應記載如下:
授權代理人OOO領取(取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並有民事訴訟法特別代理權限。
二、國外授權書範例請詳參本院書狀範例—提存類書狀—提存通用類編號:1250.7、1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