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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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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擔保提存之擔保金如裁定為新台幣時,可否使用支票或匯款或金融卡方式繳納?清償提存是否相同?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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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若欲當日拿到正式收據以憑辦理提存,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 1.發票人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 2.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 3.其他金融同業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 4.受款人請填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5.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 欲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者,請參閱Q07
     
  • 使用金融卡繳款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注意:扣款後,無法請求作廢退費、退款) 
                              
  • 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時,亦可使用上述支票或匯款或金融卡方式。(註:不得以支票作為清償提存標的物)
     
  • 如仍有疑義,請電詢駐本院代庫銀行臺灣銀行人員。電話02─22616714轉分機1014或1016)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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