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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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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取回(領取)提存物可否於聲請當日領款?後續領款手續為何?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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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本所辦理(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待本所核准後,會計及出納有關發款作業大約需4至7個工作天,所以縱使毋庸補正亦無法於聲請當日領款。(應備文件請參閱「取回提存物程序」或「領取提存物程序」附錄之應備文件表)
     
  • 聲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合程式,本所將會當場告知補正或事後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補正,聲請人應依限補正,並於本所准予取回或領取後,始得到院辦理後續領取手續。聲請人如未接獲命補正之通知,則請於郵寄聲請文件10日後或到院聲請7日後,先以電話向本院提存所查詢可否領款(電話:02─22616714分機1026)。
     
  • 提存所准予領款時,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聲請書之印章(如原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則由代理人攜帶委任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暨代理人印章)、收狀證(以郵寄方式送件者免附),先至提存所簽領准予取回(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再至出納櫃檯簽領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然後至本院代庫銀行台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1號)(新北市政府101年度前提存之補償費請至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43號)具領現金(限台灣銀行板橋分行、限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下)或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或請求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聲請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
     
  • 自101年7月1日起,提存款係新台幣10萬元以下現金者,領款人本人(代理人除外)得於每日下午4時前,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第8號或第10號台灣銀行派駐本院櫃檯領取現金。
     
  • 聲請人於向本院出納櫃檯簽領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後,亦得直接在本院為民服務中心第8號或第10號櫃檯(台灣銀行收款處),向台灣銀行派駐本院櫃檯人員申請翌日匯款轉存於聲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由聲請人自行填寫匯款申請書及利息扣繳憑單之當事人資料欄,繳交附回郵掛號信封1個,並於代存單背面簽名、蓋章後,交由台銀派駐本院櫃檯人員送回台灣銀行板橋分行,翌日再由銀行承辦人員計算利息,連同提存款並扣除作業手續費(匯款金額新台幣200萬元以下者,扣匯費30元,其餘依銀行之匯費表計算匯費)後,匯入聲請人本人帳戶,另將利息扣繳憑單寄送聲請人;如有帳戶或戶口不符情形導致退匯時,請聲請人自行與銀行承辦人員聯繫解決。 (註:新北市政府101年度前之補償費係由土地銀行板橋分行保管,故無法直接在台銀派駐本院櫃檯窗口申請領取現金或轉帳作業)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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