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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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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提存物程序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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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領取的原因
    • 依提存通知書。
    •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 債權讓與。
  • 管轄的法院
    •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 領取的程序
    聲請人應先下載
    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同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 繳交原提存通知書
    • (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為之者,免繳)提存通知書遺失或無法提出者,應於聲請領取提存物時,一併依照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聲請公告由提存所公告於法院公告處或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公告期間為20日,期間內無人聲明異議者,視為已提出。
    • 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聲請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依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
  • 領取證明文件
    • 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明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證明其要件已具備或免除。
    • 領取新北市政府土地徵收、重劃、農林作物等補償費者:
      受取權人收受提存通知書後,應檢具提存通知書「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內所設立之要件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先送新北市政府審核,俟收受新北市政府函告已履行或免除受領要件函後,再持該函及相關文件至法院提存所辦理領取手續。 
    • 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領取提存款時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債權或質權人、留置權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 第三債務人依民法第905條第1項、第907條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之債權或質權人同意領取之文件,始得領取。質權人需提出出質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及提存通知書聲請領取提存物,或提出准許質權人領取提存款之法院確定裁判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始得領取。
  • 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經核對後留存影本1份)及印章,領取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免附第二身分證件。領取提存物聲請書所載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登記證明、印鑑證明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最新版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代替。法人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 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 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或更正受取權人住址等有關事項之筆錄。 
  • 委任代理人者
    • 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 本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但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本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正本、第二證明文件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
    • 代理人身分證件正、影本及印章。
    • 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聲請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最近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授權書。  
    • 受取權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受取權人在監所者,委任書應經監所戒護單位核驗。
  • 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
    • 提存物受取權人死亡而由其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受取權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印章及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 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前死亡,提存人之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向法院提存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依法命提存人辦理取回提存物,再逕向提存人領取。
  •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於一定期間內(約5個工作天後)至提存所簽領 「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 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 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 准予領取」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往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提存物。
  •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自提存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 異議及抗告
    •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 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 附錄1、辦理領取提存物應備文件表
    • 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 (書狀範例1252.15)
    • 繳回原提存通知書(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為之者,免繳)。如遺失或無法提出,須聲請公告於法院公告處或法院網站(書狀範例1252.20);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
    • 領取證明文件:依各別聲請領取理由而定。
      □土地徵收款:請先向新北市政府取得已履行或免除受領要件函。
      □領取強制執行款: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正本。
      □依法院裁判或和(調)解筆錄領取:各審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或和(調)解筆錄正本或影本。
      □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
         人領取提存款時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債權或質權人、留置權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第三債務人依民法第905條第1項、第907條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之債權或質權人同意領
         取之文件,始得領取。質權人需提出出質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及提存通知書聲請領取提存物,或提出准許質
         權人領取提存款之法院確定裁判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始得領取。
      □提存附有對待給付條件者:領取提存物之人,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
         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提存附有受領要件者:具備或免除要件之證明文件正本。
        (如稅捐機關發給之完、免稅證明、民事執行處核發之同意領取函等)
    • 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個人:領取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印章(領取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免附第二身分證件)
      □公司:最新版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公司
                   大、小印鑑章。   
      □團體:主管機關發給之登記證明、印鑑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團體及負
                   責人印鑑章。   
    • 委任代理人者:
      委任書,須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書狀範例1250.5)
      □本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但領取之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
        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免提本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正本、第二證明文件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各1
        份。                                                                                    

      □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法院或民間 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代理人身分證件正、影本及印章。
      □受取權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
         任書或授權書。
      □受取權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受取權人在監所者,委任書狀應經監所戒護單位核驗。
    • 受取權人死亡而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者,請提出下列文件:
      (1) 受取權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
      (2) 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印章。
      (3) 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領取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4)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異後,除有留存正本必要外,正本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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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0.2 陳報補正狀doc
  • 1250.3 聲請免除禁止背書轉讓狀doc
  • 1250.5 委任狀doc
  • 1252.15 領取提存物聲請書doc
  • 1252.16 提存人同意書doc
  • 1252.17 聲請執行處核發同意領取證明狀doc
  • 1252.20 聲請公告提存書(通知書)狀(清償提存)doc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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