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
112-06-16 |
2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業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0、11、34、4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8-1、38-2 條條文;除第 34、38-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112-02-16 |
3 |
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滿18歲為成年。 |
111-12-08 |
4 |
本處自即日起將無法受理日文文書或日文文件翻譯等認證事件,民眾如有需要,可利用司法院提供之民間公證人名冊查詢經核定通曉日文之公證人依認證外文文書之翻譯本方式辦理。感謝配合。 |
111-04-21 |
5 |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簽訂意定監護契約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後始生效力! |
111-04-07 |
6 |
為遵守國家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及促進金流之透明等政策目的,民眾如就買賣不動產、合夥事業協議、商號讓渡、股權(達25%以上)轉讓或其他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規定之特定交易事件請求辦理公證或認證時,請配合公證人進行確認請求人身分、取得相關資訊文件並保存交易紀錄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作業程序。 |
110-12-16 |
7 |
民眾如有需就日文文書或日文翻譯等相關文件辦理認證時,請務必事先以電話向本處預約(電話:02-22616714分機5047、5048)。感謝配合。 |
110-10-25 |
8 |
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降為二級警戒期間,公證處恢復正常辦理各項公認證業務,並請民眾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
110-07-27 |
9 |
為因應第三級疫情警戒,即日起,不具時效、緊急、必要性的公證業務暨公證結婚於110年07月26日前均暫緩受理。敬請見諒。 |
110-07-12 |
10 |
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契約自109年9月1日起生效 |
109-09-30 |
11 |
即日起,公證處恢復受理民眾申請預約結婚儀式公證。但防疫期間,應對參加人員採實名制列冊登載,並請民眾配戴口罩,遵守社交距離注意事項。 |
109-05-18 |
12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公證人應暫緩民眾申請預約結婚儀式。 |
109-04-16 |
13 |
居家隔離者及居家檢疫者,依照規定不得外出。自主健康管理者,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醫用口罩,將無法確認身分,請於期滿後方請求公(認)證事項。 |
109-03-27 |
14 |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含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
107-07-14 |
15 |
修正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實施。 |
106-07-10 |
16 |
房屋租賃新制自106年元旦起實施 |
106-01-03 |
17 |
公證費用標準表 |
105-12-07 |
18 |
營利登記證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
105-11-24 |
19 |
宣導民間公證公證制度 |
10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