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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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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滿18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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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民法

公布日期: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 本條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法源資訊編: 3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 條文;刪除第 981、99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立法理由: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第 12 條

查民律草案第十條理由謂自然人達於一定之年齡,則智識發達,可熟權利害,而為法 律行為。然智識程度如何,若以之為事實問題,聽審判官臨時酌定,則遇有爭訟,須 調查當事人之智識程度,始得定之,既屬困難,又慮訴訟遲延,本法採多數立法例, 及舊有習慣,認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12 條

原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十八年間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施行約九十一年,鑑於現今 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 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 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十八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二O一八年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 下修為十八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 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 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 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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