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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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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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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內政部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20118852號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明定住宅租賃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並自即日生效。相關公告及內容詳如以下網址,請民眾多加利用。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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