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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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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業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0、11、34、4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8-1、38-2 條條文;除第 34、38-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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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正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有關資訊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參考下方相關網頁連結。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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