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為遵守國家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及促進金流之透明等政策目的,民眾如就買賣不動產、合夥事業協議、商號讓渡、股權(達25%以上)轉讓或其他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規定之特定交易事件請求辦理公證或認證時,請配合公證人進行確認請求人身分、取得相關資訊文件並保存交易紀錄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作業程序。

字型大小:

依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規定,公證人於辦理特定業務時,為該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故自106年6月28日起,公證人於辦理下列特定交易事件之公證或認證時,應依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規定確認請求人身分及加強審查請求人身分程序,並保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

1. 買賣不動產;

2.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3.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4.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5. 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其他詳情可至司法院公證業務洗錢防制專區查詢。

 

  • 發布日期:110-12-16
  • 更新日期:110-12-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