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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新制自106年元旦起實施
- 內政部105年12月28日新聞
- 符合(一)房屋承租人就房屋作住宅使用。及(二)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為內政部房屋租賃新制規範對象。
- 請使用4大便利超商所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經承租人審閱3天後,方能簽約。
- 發布日期:106-01-03
- 更新日期:109-12-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