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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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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9:提存物為動產時,可否辦理提存?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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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法第6條規定,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 給付物有民法第331條規定之情形,而清償人不聲請法院拍賣,逕向提存所聲請提存時,提存所得依存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不准許其提存。而所謂提存物不適於提存,包括無適當場所保管提存物之情形。
     
  • 提存法第8條第2項並規定,提存人於提存動產時,應先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機構及處所,爰請提存人先與本院提存所聯繫溝通(電話02─22616714轉分機1020、1021)。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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