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調保Q&A

字型大小:
    • 少年或家長可以檢具事證,如戶口名簿、在學證明、工作證明、租屋證明等,可向少年保護官說明,由少年保護官聲請囑託到所在地的法院就近報到執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關對少年執行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而支出的教養費,實際上本就是父母或監護人應該要負擔的,但法官會考量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及負擔,可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針對家境特殊清寒無資力者,則全部豁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家長除主動通報警方列為協尋失蹤人口外,並應告知少年保護官孩子的情形,必要時透過少年保護官向法官聲請同行少年或發布協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當兵的少年可利用休假的時間來法院報到執行,實務上會針對在外島或遠地當兵,假日也無法回法院報到的少年,少年保護官可囑託部隊長官就近監督、輔導少年,故若少年接獲徵兵令,須主動告知少年保護官以妥善安排後續執行事宜。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少年於報到執行期間,如有出國需求,需要向少年保護官報備取得同意才可出國,否則即屬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保護管束期間有其應遵守事項,按時報到與無再犯情事,為應遵守事項其中部分的規定,但若有多次違反少年保護管指示特定應遵守事項,並屢勸不聽,少年保護官以書面勸導達2次以上, 而有觀察之必要,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為5日的觀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法院通知少年到法院輔導報到時間,會儘量錯開少年的上學及上班的時間,如有時間上衝突,可與少年保護官溝通調整其他時間。另依法少年詳實陳述自己的就學、就業及生活情況,必要時少年保護官會實地到家中或工作地訪查,但會事前與少年討論、保護少年之隱私,以免增加少年的心理負擔或困擾,並技巧性地避免洩漏少年的報到身分。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為了鼓勵少年自新,協助少年回歸社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如果符合該規定,即不會影響其報考軍校、公職、警職問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案件,程序是先經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開庭會製作調查報告交給承審法官,法官再開庭審理,故兩個不同日期的通知,一為少年調查官為製作審前調查報告的調查通知;另一為法官的調查審理案件開庭通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對於告訴已經撤回的案件,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告訴的撤回並無法停止訴訟程序的進行。
       
    • 和解通常是少年犯後態度有無悔意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是否原諒少年之關鍵,然少年法院(庭)之設立,主要目的並非只著重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立法意旨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透過司法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及輔導,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然已與被害人和解,且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調查及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當事人,當然仍須出庭。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原則上,調查、審理之日,少年與法代均應到庭,但若有重大事由,應檢具證明提前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另訂庭期書面通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選任輔佐人為權利而非必須,若所涉案件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為強制辯護案件,應選任律師為其輔佐人,但若未選任,法院會指派公設輔佐人為少年之輔佐人,若希望自己請律師,但經濟上較有困難,擔心無法負擔律師費用,可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412-8518轉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
       
    • 少年案件之調查審理均不公開,除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外未經法官同意之人不得進入法庭(但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得經法官同意而在場旁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