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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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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對方也已經撤回告訴,為何法院還要通知作調查及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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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對於告訴已經撤回的案件,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告訴的撤回並無法停止訴訟程序的進行。
     
  • 和解通常是少年犯後態度有無悔意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是否原諒少年之關鍵,然少年法院(庭)之設立,主要目的並非只著重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立法意旨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透過司法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及輔導,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然已與被害人和解,且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調查及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當事人,當然仍須出庭。

 

  • 發布日期:105-11-22
  • 更新日期:109-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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