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Q28:少年有了前科,未來是否就不能報考軍職、公務員、或警察?

字型大小:
  • 為了鼓勵少年自新,協助少年回歸社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如果符合該規定,即不會影響其報考軍校、公職、警職問題。
  • 發布日期:105-11-22
  • 更新日期:109-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