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上若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
- 如果沒有寫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
- 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 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 參考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120條。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未滿10萬元者,徵收75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500元。
3、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4、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4500元。
5、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6000元。
6、1億元以上者,徵收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