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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如何辦理本票裁定?_0852
- 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 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 參考法條
- 1、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
- 2、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
- 3、非訟事件法第13條。
-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1-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