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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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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本票裁定事件,撤回時可否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_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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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2係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然上開規定並未及於撤回退費(民事訴訟法第83規定)之準用,故本票裁定撤回時聲請人不得聲請退費三分之二。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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