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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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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除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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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應詳細核對內容與聲請狀是否相符,若發現錯誤或漏載情形,應迅速聲請更正,如無誤後須在「20日內」向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承辦人會另行通知聲請人法院網路公告日期,待日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  
    • 如聲請人未於收到裁定20日內,向法院聲請網路公告,依法即視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2-10更新 ]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係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其僅適用於有兩造之訴訟事件,公示催告之性質屬非訟事件,提起之人為聲請人並非原告,況公示催告無所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問題。自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適用。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2-10更新 ]
    •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自行留意法院於網站公告期滿後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切勿逾期。
    •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 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一般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通知之網站公告期日,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 所以,如果法院於109年9月10日在法院網路公告,而公示催告的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一般),聲請人要等三個月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109年12月10日至110年3月9日間聲請人即可檢附裁定及網路公告通知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一旦超過110年3月10日,聲請人就只能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
    • 民事訴訟法第562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所以請自行留意您所收到的公示催告裁定第三項所載的申報權利期間,並不是每一件的申報權利期間都是三個月。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2-10更新 ]
    • 何時聲請
      法院網路公告、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後,待申報權利期間(詳閱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如逾前開期間則不能聲請除權判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接獲裁定後再聲請法院網路公告,並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
    • 應備文件:法院網路公告期日通知、公示催告裁定、印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購買司法狀紙乙份。
    •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公示催告裁定、法院網路公告通知等至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後送狀。
    • 等候開庭通知:聲請人收到言詞辯論開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場(委任狀向訴訟輔導科索取),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 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 持判決書正本即可至銀行、郵局、農會或發行股票公司領取止付之票據金額或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1000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2-10更新 ]
    • 應備文件
      • (一)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
        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須經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
        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公司者,須公司大小章、未成年者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 (二)股票
        1.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
        2.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3.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4.股東之印章。
    • 管轄法院: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銀行、農會、郵局或股票發行公司之所在地)。
       
    •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一)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同一分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 (二)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或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所載股東相同。
      • (三)當事人遺失本票者,應載明發票日及到期日。
      • (四)持聲請狀正、副本送狀,並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五)收狀處會將聲請狀副本蓋章,聲請人應於票據掛失5日內將聲請狀副本送交銀行、郵局、農會、合作社
                     或發行股票公司備查。
      • 公示催告之聲請需將副本(經法院蓋章)送銀行或股票公司,不宜郵寄聲請。
    •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 (一)聲請人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姓名、住址、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
                     其他記載後(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內容及附表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公
                     報、新聞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報紙不得剪裁)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
      • (二)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票據尋獲時,持原辦理聲請公示催告之印章至法院聲請撤回或撤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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