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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如何辦理除權判決?_0853
- 何時聲請
法院網路公告、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後,待申報權利期間(詳閱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如逾前開期間則不能聲請除權判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接獲裁定後再聲請法院網路公告,並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 - 應備文件:法院網路公告期日通知、公示催告裁定、印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購買司法狀紙乙份。
-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公示催告裁定、法院網路公告通知等至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後送狀。
- 等候開庭通知:聲請人收到言詞辯論開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場(委任狀向訴訟輔導科索取),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 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 持判決書正本即可至銀行、郵局、農會或發行股票公司領取止付之票據金額或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1000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