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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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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除權判決應如何聲請及登報後何時向何單位聲請?_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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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自行留意法院於網站公告期滿後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切勿逾期。
  •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 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一般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通知之網站公告期日,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 所以,如果法院於109年9月10日在法院網路公告,而公示催告的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一般),聲請人要等三個月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109年12月10日至110年3月9日間聲請人即可檢附裁定及網路公告通知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一旦超過110年3月10日,聲請人就只能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
  • 民事訴訟法第562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所以請自行留意您所收到的公示催告裁定第三項所載的申報權利期間,並不是每一件的申報權利期間都是三個月。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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