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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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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公示催告事件,撤回時可否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_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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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係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其僅適用於有兩造之訴訟事件,公示催告之性質屬非訟事件,提起之人為聲請人並非原告,況公示催告無所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問題。自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適用。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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