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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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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聲請改定或選定監護人應向何法院聲請?_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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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0條
    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之法院俱有管轄。故應向上述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 發布日期:106-01-16
  • 更新日期:106-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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