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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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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聲請改定或選定監護人應檢附之文件為何?_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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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 聲請人、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1份。

  • 利害關係人聲請時,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106-01-16
  • 更新日期:106-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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