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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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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如何辦理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認可?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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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件
  • (一)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
                 聲請認可。(民法1080條第1、2項)
  • (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除非︰
    • 1.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2.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 3.夫妻離婚。
  • (三)收養人、被收養人(滿7歲以上)及被收養人之生父母,須到院表示意見。

  • 未成年子女之終止收養,皆須經訪視
    • 建議聲請人前得先向兒童福利聯盟洽詢(地址︰台北市南京西路66號6樓,電話︰02-25585806#8)。

  • 應備文件
  • (一)聲請終止收養狀
  • (二)聲請人聲請人、相對人(如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生母」)戶籍謄本。
  • (三)終止收養契約書。
  • (四)【被終止收養人】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

  • 管轄法院︰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聲請書狀及郵寄方式
  • (一)聲請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至本院洽購。
  • (二)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欲郵寄方式聲請,則須內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元之匯票,抬頭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 (三)聲請書狀及相關文件需預留一份影本,以供社工人員訪視時使用。
  • (四)聲請狀務必註明白天可聯絡電話
  • (五)如為本院管轄,請郵寄或親自將訴狀送至
    •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
    • 聯絡電話︰(02)2261-6720#2000、2001。

  • 相關規定︰
  •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1080條第1、2項)
  •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5項)
  •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民法第1080條第6項)
  •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 1.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2.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 3.夫妻離婚。
  •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民法第1080條第7、8項)

 

  • 發布日期:105-11-17
  • 更新日期:106-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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