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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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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如何辦理死後終止收養?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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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要件
  • (一)養父母死亡
    •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聲請。
    •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二)終止收養非顯失公平

  • 必備文件
  • (一)收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 (二)被收養人戶籍謄本
  • (三)本家父母及兄弟姊妹同意書
  • (四)養家兄弟姊妹戶籍謄本
  • (五)本家父母或兄弟姊妹戶籍謄本

  • 管轄法院: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

  • 聲請書狀及郵寄方式
  • (一)聲請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洽購。
  • (二)費用:新台幣1000元(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須內附金額為新台幣1000元之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
                              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三)聲請狀請務必註明白天可聯絡電話。
  • (四)如為本院管轄,請郵寄或親自將訴狀送至:
    •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0巷1號
    • 聯絡電話:(02)2261-6720 #2000、2001。

  • 相關規定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 發布日期:105-11-17
  • 更新日期:106-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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