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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我要離婚,該如何辦理_0411
離婚分為裁判離婚及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2種。
- 裁判離婚:
1.要件: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情形。
2.管轄法院: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離婚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之地方法院
提出聲請。
3.費用:新臺幣3,000元。
4.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由法院裁定。可於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
亦可於離婚後再單獨提出聲請。
-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1.要件:夫妻一方請求離婚。
2.程序:單純聲請調解離婚/訴訟開始前先行調解/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合意移付調解或進行和解。
3.效力:與確定之離婚判決有同一效力。
4.費用:單純聲請調解離婚不收費用/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用2/3。
5.成年子女親權部分:得於調解或和解程序中自行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由法院裁定
。可於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亦可於離婚後再單獨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106-01-16
- 更新日期:106-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