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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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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如何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_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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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例:父母雙方、失蹤、長期服刑等), 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
    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
    成年人,須設置監護人。 
     
  • 監護人之種類:
    (一)法定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第1)(依順序擔任):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外)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外)祖父母。
    (二)選定監護人:
               
    如果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不適合擔任,可請求法院選定一位合適的人來當監護人。
    (三)另行選定監護人:
               
    因監護人死亡、法院許可其辭任,且沒有後順序之法定監護人時,可請求法院另選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
    (四)改定監護人:
               
    因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或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時,可請求法院改選一位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
     
  • 何人得為聲請人?
    未成年人本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都可以提出聲請。
     
  • 管轄法院:向未成年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應具備文件:
    (一)聲請狀
    (二)未成年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證明文件(例:父母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警察局查尋人口報
                 案單、其他失蹤證明等)。
    (四)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五)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
                 表」。

     
  • 費用: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06-01-16
  • 更新日期:106-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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