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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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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如何陳報遺產清冊?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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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義:我國現行繼承法制係採當然繼承有限責任,乃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期間: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
     
  • 應備文件
    • (一)戶籍謄本:陳報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二)陳報人之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三)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例如:債權)、消極財產(例如:債務)及繼承
                   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須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遺產之清算
    •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裁定後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
                   1.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15年。
  • 郵寄方式:
    • (一)郵寄聲請須內附匯票金額每份1000元(抬頭為管轄法院,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 (二)如為本院管轄請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 (三)如有疑問,請電洽:(02)2961-7322、(02)2261-6714#2000、2001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1-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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