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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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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何人可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_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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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4之規定,有監護宣告聲請權者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發布日期:106-09-22
  • 更新日期:106-09-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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