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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民事上訴第三審要注意什麼?_0101
- 上訴對象: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 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者,不得上訴。
- 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上訴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容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照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日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