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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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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我是原告,為什麼是我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或勘驗費?_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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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規定裁判費及打官司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原則須先由原告繳納,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這是為了避免好訟者濫行起訴,拖累無辜被告並導致有限的國家司法資源浪費,因此賦與原告有先繳納訴訟費用之義務,可使原告於起訴前審慎評估是否有打官司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後再行起訴。
     
  • 訴訟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原告全部勝訴則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原告部分請求勝訴則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命原告全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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