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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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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可否不經前置協商或調解,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只有積欠非銀行的債權人,是不是還要先進行前置協商?_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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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這裡的金融機構包括:
    • 1.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 2.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
          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 3.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 4.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 符合須前置協商或調解之債務人,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 沒有銀行債權人的債務人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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