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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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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家事事件一定要經過法院調解嗎?不想調解怎麼辦?我們已經在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不成,還要再經法院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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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了丁類事件(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 家庭紛爭涉及家庭成員及其親屬間的情感和隱私,如果當事人和關係人能自由、自主、自治地進行有效溝通,共同商討,確實瞭解紛爭所在,自然可以找出合理的解決方法,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或財產關係,這樣的效果,通常不是法院以裁判方式可以達到的。但當事人及關係人在衝突過程中通常無法理性對話,因此家事事件法採取調解前置主義。
  • 家事調解程序是經由家事調解委員協助兩造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機制,所以法院及調解委員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就會移給法官審理,不會強迫民眾一定要調解,而且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或調解委員都可以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 法院家事調解的性質、調解委員資格和調解成立的效力等,都和鄉、鎮、市或區公所的調解不同,所以雖然已經在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不成,但向法院提起家事事件時,仍然要再經過法院調解。
  • 發布日期:105-11-12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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