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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領取人如何領取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_1253
- 領取人聲請領取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符合提存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等規定,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蓋妥章戳或簽名)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提存所准許領取後,領取人填寫「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
- 法院提存所准許領取之聲請書。
- 蓋有法院原留印鑑之寄存證。
- 完稅證明。
- 代理國庫銀行審核無誤後將領取之有價證券撥入領取人集中保管帳戶。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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