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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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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為什麼要辦公證或認證?_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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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
     
  • 公證的益處如下:
    • (1)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 (2)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 (3)有案可查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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