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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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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_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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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 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 (1)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 (2)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 (3)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 (4)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 (5)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 (6)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 (1)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 (2)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 (3)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 (4)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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