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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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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遺囑可以用影印或打字的嗎?遺囑之內容一定要保留特留分嗎?_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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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規定,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得用影印或打字方式為之,但可以複寫之方式增加份數。民法第1191條「代筆」遺囑規定「筆記」的方式,則可以由代筆人親自書寫,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
  •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遺囑之內容有無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情形,公證人僅能就請求人所提出之資料作形式上之審查,但於公(認)證書會記載「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等意旨。

 

 

 

  • 發布日期:105-11-15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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