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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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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確定之支付命令,是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_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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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之債權不存在者,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發布日期:105-11-08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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